1、所在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办理破产偿还手续,劳动合同主体方面不存在,发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对于企业破产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发生终止的法律效力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应该缴纳到何时,由谁缴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统一费用应当支付到什么时候的认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未支付的社会保险统一费用应当支付到人民法院宣布破产日,具体费用应当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从该企业的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包括使用者因劳动合同终止而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2、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之后,往往因找不到具体的管理人员而给劳动者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带来困难。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7]285号)规定,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或歇业后,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拆人参加仲裁活动。关于破产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申请仲裁,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拆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所以,劳动者所在的企业存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已经成立清算组的,可以以清算组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如何注销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后,要办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既发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或歇业后,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拆人参加仲裁活动。关于破产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申请仲裁,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拆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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