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修改成为近日社会关注的热点。9月11日,中国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而此前的8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保险法的修订草案。
大多媒体就修订草案中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拓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等给予了较大的关注,却较少提及《保险法》中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但事实上,这一点至关重要。
就这个问题,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从八个方面作了介绍。笔者阅之,发现其中至少有四个方面涉及到了投保与理赔的流程。无可非议,这四个方面既是对保险公司的一种制约,又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是不少媒体由此得出“理赔难”有望终结的结论,却为时过早。
比如“限制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防止其滥用”就值得一议。众所周知,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之”而解约的投保者不在少数。疾病在前而投保在后,是解除合约的根本。但事实上,“未如实告之”的情况是复杂的。以笔者多年处理投诉的经历来看,其间,既有保险公司以存在的“事实”为依据进行“掰理”,也有投保人故意隐瞒疾病史之行为,更有保险代理人为了抓业务存心避而不谈投保人的既往病史。如果单方面限制保险公司,就理赔的规范化而言,其限制很难有标准可循。
又如,“规定在保险凭证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这当然是方便投保人明白什么可赔什么不可赔的重要措施。所谓免责条款,说白了也就是保险公司不理赔的范畴。但问题在于除了免责条款所规定的内容,是否其余的都赔呢?不尽然!某些突发事件虽具有“意外”的表象特征,但却是潜在疾病累积到一定程度的表象,不属“意外伤害”范畴。如此既非免责条款,又非可赔范畴的案例,显然以目前大多投保人的水准,是难以弄懂的,一旦事发,不予理赔,是难以接受的。
保险法是行业大法,而保险理赔则是保险条款的具体实施过程。由于保险条款涵盖了许多专业知识学科,很难一言以蔽之,这就决定了《保险法》的修改,不可能细化到保险条款和保险理赔的全过程,显然,要使一般投保者弄懂其中道理,难度可想而知,这也正是大多人看不懂条款或难以分辨可赔可不赔之界线的症结所在。
保险业的发展具有多元性,既需要国家宏观政策的支持,又离不开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保险公司的规范管理。所以,当市场预期新的《保险法》能够宏观上指导行业发展的同时,作为投保人,如何从细节处提高自身的保险意识,或许才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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