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离婚诉讼风险的原因:
一、是时效的缘故;
二、是法官法律意识的局限性;
三、是证据的缘故。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
离婚诉讼风险列举
离婚诉讼中,由于当事人诉讼行为不当,可能存在下列风险,并会产生风险责任和法律后果: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这是民诉法上的“一事不二理”原则;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会导致本案不审理该部分请求的风险。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者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审计或评估、提起上诉,若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将导致自动撤回起诉(上诉)或者申请不予支持的后果。
3、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4、不按时提供证据的风险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提供证据。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该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也不得在法庭上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可能导致不利或败诉的风险。
5、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
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后果,被告将承担缺席审理、无法申辩的后果。
6、不能提供对方足够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风险
申请财产保金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可供保全或执行的财产,不能提供足够的财产线索的,将导致保全不足或者执行不能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全文9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