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违章查询知识大全
时间:2023-05-01 18:02:24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驾驶证违章扣分查询方法

1、邮寄

当车主在十字路口闯红灯被"电子眼"拍照后,交警部门将按照该车档案登记的地址,将照片及处罚单通过邮政快递,寄到车主手中,车主可在规定时间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2、短信

车主进行单条查询时,需编写短信"A/C+车牌号+车型"(其中A表示大型,C表示小型汽车)查询。在查询指令发出后的几秒钟之内,就会收到系统反馈的车辆是否有违法信息。

3、电话查询

车主也可拨打由交警部门开设的交通违章查询电话进行自动或人工查询。

4、网络查询

车主也可通过上网查询的方式查询违章记录.首先,登录道路交通安全网网站,在查询提示框中,需要输入"查询车辆驾驶牌号"以及车主的"驾驶证号"或"驾驶员档案号",最后输入车辆发动机号的后四位。

二、驾驶证违章扣分规则

1、一次记12分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2、一次记6分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3、一次记3分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4、一次记2分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5、一次记1分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不按规定会车的;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证违章扣分新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实习期驾驶人驾车时需要在车身后部粘贴实习标志,禁止驾驶营运客车等特定类型的车辆,但是在部门规章层面,没有对实习期驾驶人的违法记分、审验教育和驾车通行限制等方面做出细化规定。

2、根据公安部修订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驾龄1年以下的实习期驾驶人将被重点管理,驾车上高速必须由持相应或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新规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3、从2012年7月起,未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的车辆禁止上路。机动车“黄绿标”需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方,便于查验,禁止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凡未贴标车辆上路行驶一经查处,将罚款200元,但不做扣分处理。

4、新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取消了小型汽车桩考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通过连续障碍、单边桥等现实生活中应用性不强的考试项目。调整后,小型汽车场地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即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并且未来场地考试中将会用地面标线替换现有的标杆,更加贴近实际道路场景。

5、《新规定》将科目一理论考试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知识,仍作为科目一;第二部分作为安全文明驾驶考试项目,在实际道路考试后进行,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等,加深驾驶人对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的理解记忆。

除此之外,还有新司机致人死亡追查发证民警、大中型客车增雨雾天模拟考试等变化。

四、驾驶证扣分清零相关法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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