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
5、处分财产的类型、名称、数量和位置;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处理财产等事务的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和执行人是否执行;遗嘱执行人的,应当注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等;
9、遗嘱制作日期及遗嘱人签名。
遗书和遗嘱怎么区分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书与遗嘱这种规范的法律用语相比,属于日常生活用语,一般是死者对自己死亡的交代和对后事的安排,有的遗书中也会包含遗嘱。
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不涉及财产处理的遗书则不受法律保护。
遗嘱具有不同的形式,不同的遗嘱具有相应的订立要求。比如自己写的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而且要签名注明年月日,不能在打印好之后再签字,打印好之后再签字的遗嘱是无效的。找人代写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要注意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精神病人、不满18岁的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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