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八种:1。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由连带保证人按照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摊;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摊。(2)共同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最高额担保合同(最高额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一般担保合同,在一定期限内为借款合同和商品交易提供担保。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担保合同约定的债权数额范围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对在一定期间内债权最高限额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总担保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付款为特殊目的的,在履行特殊目的监督付款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因不履行监管义务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对损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保证人为债务人的注册资本提供担保,债务人的实际出资与注册资本不一致,或者撤回转让的注册资本的,担保人在注册资本不足或者转让的注册资本收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担保人应当在原担保范围内向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部分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对债务的未转移部分仍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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