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涉外离婚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对被告”:“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国结婚后,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离婚地法院的法院不予受理。双方回到人民法院处理,可以由原婚姻登记地或者被告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中国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华侨在境外结婚、定居的离婚案件。东道国以当事人国籍为由拒不受理的,可以由双方所在地的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由一方在中国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外方当事人向居住地国法院起诉,内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被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尚未定居,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香港、澳门、台湾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参照涉外案件处理。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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