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当施工单位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后,还必须在影响区域进行公示,而且必须采取降噪措施,确保其排放噪音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当事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对于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要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夜间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有哪些
夜间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具体如下:
1、因生产工艺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2、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需有分别由市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夜间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具体如下:
1、申请:申请人将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各区县行政审批大厅或环保部门;
2、受理:接件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符合审批条件后签收,移交经办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初审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由接件部门直接通知申请单位,书面告知理由;
3、审查:经办部门依法对施工情况及周围环境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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