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批捕公开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是明确适用公开审查的案件类型。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到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上争议较大的案件,可公开听取诉讼参与各方及社会各界多方意见。
二是规范公开审查的程序。公开审查可依职权和依申请启动,参与人员包括侦查机关相关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等各方。参与公开审查的各方依次围绕社会危险性发表意见,可当场提交证明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材料。
三是规范意见审查的要求。要求承办检察官将参与人员的意见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依据及理由,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参与各方意见一致的,可当场宣布审查决定。
四是完善反馈说理机制。要求在逮捕案件执行后及时将案件处理结果、是否采纳意见的情况及理由告知参与公开审查的各方,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二、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国家的程序法当中对批捕公开审查制度的规定根本就不完善,实际操作中检察院做批捕这个决定的时候也不会公开进行审查,一般就是检察院内部审查的。目前关于公开审查制度方面的一些规定都是各地人民检察院自行出台的,但相关政策的落实还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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