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督的主体,可以分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行政系统外部监督:
(一)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
1、一般监督
是基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形式有:工作报告、检查、专案调查、审查、备案、批准、提出议案、改变和撤消、惩戒等。
2、专门监督
主要是指独立行使职权的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我国现有的专门监督主要有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两种。
(二)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
1、政党监督
在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政党监督首先是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其次是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处于核心地位,是实施其他各种行政监督的根本保证。
2、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又称为立法监督,即国家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3、国家司法机关监督
司法监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手段和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的监督。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侦查、审判而实施的监督。
4、社会团体监督
在我国,社会团体监督是指人民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5、人民群众监督
人民群众监督是指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各种形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6、社会舆论监督
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介所形成的社会舆论在监督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特殊作用。
法律规定:
《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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