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并使用信用卡行为的定性
时间:2023-04-20 09:32:46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盗窃并使用信用卡行为的定性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一般定性为盗窃罪,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否为吸收犯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吸收犯,盗窃了信用卡并使用了违法所得属于吸收了其它行为,吸收犯是事实上有数个不同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而只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前后行为在性质或程度上有轻重差别时,重行为应吸收轻行为;

(2)实施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有预备行为又有实施行为时,预备行为为实施行为所吸收;

(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某人在共同犯罪中开始为从犯,后来成为骨干分子,则其从犯行为为主犯行为所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成立后的罪名论处,不适用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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