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例】汪某某与两位老表在家中喝酒,在喝酒过程中发生争吵,汪某某拿刀吓唬其中一位老表,在拉扯过程中,三个人都有碰过刀,后来,大家又坐下来喝酒聊天,在酒后散场时,其中一人被发现腹部流血,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做完手术后,当事者三人一起协商如何解决,因为根本不能确认谁实施了伤害的行为,所以,伤者要求最先拿刀的汪某某负责赔付医疗费等,在协商无果后报警,汪某某被抓,另外一人则失踪。【判决】汪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6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的家属依法委托律师担任汪某某辩护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并协助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的家属与伤者多次沟通,并最终取得了伤者的谅解,在取得伤者出具的书面《谅解书》后,再次协助汪某某的家属,依据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向公安局申请取保候审。汪某某成功取保候审。
怎样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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