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后的损失赔偿之诉
时间:2023-06-05 17:52:38 1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解读:由于拆迁,好多卖房人提出合同无效之诉,但买方也会随即提出赔偿损失之诉。从法律概念上理解,缔约过失方要赔偿损失,并以预期利益为限。实践中,为了确保买方不受太大损失,原房主也要赔偿房屋升值部分的绝大部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后的损失赔偿之诉案由:房屋买卖纠纷(网)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返还购买该院房屋的款项两万五千元(25,000)2、请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及房屋翻盖、房地升值部分的损失五十万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本案原告与被告均为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二街村村民,当时原告因为两个儿子需要分户,向村委会申请增加宅基地。村委会表示村里已无新的宅基地可分,可以自行向周围邻居购买,然后派出所可以为其办理户口转入手续。正好被告马某在市里工作,所以在村委会相关人员的协调和见证下,原被告2004年3月14日达成该房屋及宅基地的转让协议。此后,原告支付了房款两万五千元整,房屋也被移交给原告的大儿子栗某居住。2006年5月16日,二街村向派出所出具证明,许可栗军在此单立一户,并证明该房屋为栗某所有。此后,栗某妻子穆某某的户口迁入该处。(网)原告夫妇同儿子栗某一家一直居住此处房屋,几年之间一直相安无事。但平静的生活被一纸诉状打破,由于本村面临拆迁改造,受利益驱使,被告方起诉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原告方对此很不理解,祖祖辈辈都在此居住,一直被认为是本村村民,难道一个小城镇居民的划分就导致了祖孙三代无权在此居住吗?况且村委会、派出所对此房屋转让都许可并且儿媳户口已经迁入。(网)经过房山法院及中级法院法官的解释,原告理解到,本案被告为了经济利益毁约,应该全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主审法官也多次建议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原告认为,本案是同村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且已经得到村委会的认可,户口已经转入,被告要对自己的恶意毁约行为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而原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的过错。(网)因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起诉,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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