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二)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三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二条、第三条(一)和第三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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