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与“七粮液”商标案
时间:2023-06-08 16:53:11 4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五粮液诉七粮液侵犯商标权案今天(19日)上午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将白酒七粮液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说,五粮液已经连续10余年产销第一,被告北京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中原七粮液,就是傍名牌,这种行为会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给五粮液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原代:五粮液商标早在1991年9月19日就被认定为我国的驰名商标。根据最近评估,五粮液价值达到526.16亿元,居中国白酒制造业第一位。七粮液的生产销售是典型的傍名牌行为,五粮液既是商标,又是酒名,被告将产品取名为七粮液意在让人联想到五粮液,借助五粮液显赫的名望,引人注目,提升自己产品的知名度,助推销售。

对于原告的说法,被告认为自己使用中原七粮液的名称,是因为酒本身就是由七种粮食酿造而成的。另外,中原七粮液的市场知名度也挺高,获得过不少奖项。被告方强调中原七粮液只是商品名称,不是商标,因此不构成侵权。

被代:中原七粮液原名为琼浆玉液,源于宋代,是宋朝宫廷御宴专用酒,主要由其中粮食酿造而成。答辩人对七粮液酒,中原七粮液的使用是描述性的,是商品名称意义上的使用,不属商标使用。

审判员:你提出了一个正当使用抗辩,说七粮液的使用是描述性的使用,详细说一下。

被代:七粮液和中原七粮液的使用是描述性的,商品名称意义上的使用,是合理使用。针对图片可以说一下,顶上打上了注册商标,下面有生产厂商的大字描述。酒瓶是申请外观专利的,品名七粮液明确标识上了。

审判员:原告意见?

原代:被告主张不成立,数字加粮液这种命名的方式很有特色,沿用了很多年,形成了消费者固有的概念。是五粮液企业独创命名的方式,不是产品主要原材料的标志,也不是图案。这种方式沿用多年后,如果你模仿这种方式,用数字加粮液,七粮液,很容易导致消费者认为这两种产品有内在的联系。

被告方认为,自己的商标根本不侵权,原告的起诉是想利用商标问题来排挤竞争对手。

被代:被诉标识与原告的商标在音、形、义上均有较大差别,答辩人的商品包装独特,酒瓶是经过专业设计,并申请国家专利,其中一项获得了国家专利。

五粮液向法庭出示了36份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其中一份证据是河南商报题为《酒厂两岁半,陈酿十五年》报道。证明七粮液企图借光五粮液,达到市场的认知度,夸大宣传、欺骗公众。侧面印证取名七粮液误导公众的故意。庭审持续近四个小时,原告不同意调解,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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