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区别在于:
1、抽象危险犯的危险属于行为本身的危险。具体危险犯的危险具有结果属性;
2、具体危险犯罪中的危险是根据司法上当时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行为有侵权的危险。抽象危险犯罪中的危险是根据司法上的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认定行为有侵害结果的危险;
3、就同一性质的行为而言,与抽象风险相比,具体风险对法益的威胁更为严重。也可以说,抽象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关注行为本身的风险,而具体风险取决于其具体风险结果和实施危害的行为能否结合。
过失犯与危险犯的区别是什么
1、对于危险犯的概念,目前我国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的一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的标志的犯罪。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是特定的,在我国上表现为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会将法益陷入受侵害的危险状态,如果将所有的这种造成危险状态的行为都认定为犯罪的成立,难免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
2、危险犯应适用于对于公共利益危害较大的犯罪,这些犯罪都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故我国将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规定为危险犯。同时,所谓的法律规定的还应该包括了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的程度,这种程度应界定为足以发生危险。即如果任这种危险发展则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由于行为者的及时补救未发生罢了。即使行为威胁了特定法益,但任其发展也不会造成重大危害,则不应认定其为危险犯。因为危险犯应界定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和程度内,即法定的罪种和足够的危险性。
成立危险犯,是以实施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危险程度,由此可见,构成危险犯一般是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的。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对于属于危险犯的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对属于危险犯的犯罪行为的类型和种类有着明确的体现和规定,法院在对一个案件的性质进行确认的时候如果符合危险犯的条件的,将会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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