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宅基地政策
时间:2023-03-29 11:11:40 4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一户一宅政策分类试点政策

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

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

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区: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以户有所居落实一户一宅的住房保障功能;

对没有新增债基的可供分配的地区: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落实宅基地政策。

2、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政策

国家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和乡村旅游;

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资源有偿退出宅基地;

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思想,强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维系宅基地使用权身份性的前提下,从中派生出一个不具有身份属性的宅基地租赁权。

3、扩大宅基地用益物权权能的政策

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依法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逐步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流转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保障农民财产的保值增值,实现财产的收益权能。

一、什么是宅基地“一户一宅”

国家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和乡村旅游。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目前,各地都在探索宅基地转让的示范合同,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二、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利用他人土地从事建造活动,且均可在集体土地上设立。但二者也存在着诸多区别:

1、在权利主体的身份限制上有所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基本上没有限制。

2、权利内容不同: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抵押或投资入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及出资。

3、取得方式不同: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审批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通过转让或划拨方式。

4、设立要件不同:宅基地使用权不用登记就可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要进行登记。

5、是否有偿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须交土地出让金

6、存续期限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明确的期限限制且不得超高法定的最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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