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无主物不构成盗窃罪
时间:2023-03-25 16:22:13 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有主物,无主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废弃物,又称遗弃物或抛弃物,指财物所有人基于自由意志,对其所享有的财物明确表示放弃而不主张或不为管领的财物,废弃为所有权丧失的一种形式。对子废弃物。任何人可以随意占有、使用和处分。在任何情况下,废弃物都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一、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自然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3、犯罪的客体:受刑法保护的财产性的权利

4、犯罪的客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私财物秘密地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达到法定数额或其他定罪条件

既遂的标准,指公司财物已被盗窃者实际占有或控制,即财物已脱离所有人或其占有人的实际控制范围。

盗窃未遂按既遂认定的情形: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所以,不能认为凡未能盗窃到财物、达不到“数额较大”标准就不构成盗窃罪。

二、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1、数额: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多次盗窃未经处理的,数额应合并计算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各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分别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备案后执行。

2、“多次盗窃”的定义: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

3、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而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盗窃珍贵文物”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不包括三级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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