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婚姻登记处可以为辖区单身已达法定婚龄的户籍居民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所需材料
1、当事人属于未婚状态的,须提交户口簿、身份证;
2、属于离婚状态的,须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离婚证件原件;
3、属于丧偶状态的,须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原配偶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或户口上有标注)。
注意事项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当事人亲自到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1、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2、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3、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
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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