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
一、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包括以下具体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
(4)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二、各国刑事立法都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是:
(1)吸收原则: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2)合并原则: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4)折衷原则: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对于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对于前述的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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