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需要支付的招待费,如餐饮、正常的娱乐活动等,按照费用较低的原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在附表3第26行第2栏确定并填写。然后在附表3第26行第3栏填写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金额大于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
企业视同销售额117万元×60%,不超过企业营业收入5‰的扣除限额的,在增税时,在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第26行“业务招待费”第二栏“税额”中填写70.2万元第三栏“增加金额”为46.8万元。
2。利用自产产品进行业务推广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办法。
业务宣传费是企业为开展业务宣传活动而支付的费用,如企业发放的带有企业标识的礼品、纪念品等。企业在使用该产品进行业务宣传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费用117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金额97万元,税金与会计处理差额20万元。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年度总额不超过年度营业收入15%的税前扣除限额的,减征20万元的税收待遇。减税的,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第27行“其他”第4栏减税额为20万元。
3。捐赠是指不求回报地把有价值的东西送给别人。企业不会因为捐赠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利润。
企业将产品用于捐赠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支出117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金额为97万元,税与会计处理的差额为20万元。
企业捐赠通过有资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并取得合法收据的,捐赠117万元的申报方式为:不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按20万元减税处理。减税时,应在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第40行填写“其他”,在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第4栏填写“减少额”,公益性捐赠占年度利润总额12%以上的,在附表3“明细”第28行“其他”第3栏填写“增加额”纳税调整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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