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材料
1.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关于注销律师事务所的请示
2.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3.清算组成员名单、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署的财产清算报告
4.在省级以上的报刊刊登的清算公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注销银行帐户证明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审计报告
8.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9.律师执业证
10.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
11.财务帐本、业务档案保管说明
12.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应提交除第五条外的全部材料
二、放城港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三、防城港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条件
1.符合申请条件;
2.携带盖章版纸质材料到相关部门审核。
四、防城港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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