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除自书遗嘱外,都把见证人作为合法有效遗嘱的重要条件之一。因为见证人的证明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规定见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不具备这些资格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所见证的遗嘱无效。
关于见证人的资格,中国《民法典》未作正面规定,但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从反面规定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目前的情况下,找符合条件的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较为稳妥。
对于遗嘱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上规定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对于遗嘱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要首先进行认定,涉及到遗嘱人本身就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么遗嘱人订立的遗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一、口头遗嘱效力具体怎么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口头遗嘱效力的认定要从口头遗嘱的四个要件上进行分析认定。
首先,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的方式。由于遗嘱继承是公民依法处理其私有财产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要式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对口头遗嘱有效期未作时间规定,只是在条件上进行了限制。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口授遗嘱的效力时,不必考虑期限问题。这里所说的“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者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当没有危急情况发生时,就不具备设立口头遗嘱的先决条件。所以,遗嘱人在通常情况下不能立口头遗嘱,即使立有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
司法实践中常遇到农村中一些老人邀请家庭成员和村干部共同召开家庭会议,以安排其后事的形式所作的口头陈述。如果当时老人已处在危急时刻,可以认定为口头遗嘱;如果当时老人没有处在危急时刻,则不能认定为口头遗嘱。
其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再次,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见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对此作了排除性限定。所谓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既应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也应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合伙人。除上述几种人外,其他人都有资格担当遗嘱见证人。
最后,遗嘱人要以口述的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即要用语言向见证人口授遗嘱。见证人伪造遗嘱人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被见证人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代写遗嘱如何写才有效
代书遗嘱具备以下条件才有效:
1、代书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遗嘱人和代书人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由符合条件的见证人之一代书。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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