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借款给公司的做账方式:
1、向企业法人借款,属公司内部往来账,可计入其他应付款(公司有与企业法人的往来账的,可不必另设其他科目,可计入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借给公司的钱,做为公司的用途,与设押金子目无关系。
2、如果这笔款项是作为对方押金的,首先必须让对方出具押金说明书,签字盖章,做为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附件及对方开的收据.;可计入其他应付款/XX押金(预付账款/XX押金)
个人借款给公司使用公司有责任偿还
2016年4月,洪某带着某装修公司负责人张某找到刘某,称张某的公司承揽了一家宾馆的室内装修工程,要交质量保证金,希望向刘某借8万元。刘某同意借给张某8万元并按他的要求打到装修公司账户上。张某给刘某写了借款8万元、月息2%、借期3个月等内容的借条,洪某在担保人一栏写了自己的名字。
借款3个月到期后,张某未还款,刘某、洪某也联系不上他。二人找张某所在公司要求归还借款,公司有关人员说,张某个人借款公司不知情,没有理由找公司索要欠款。刘某于是将张某所在的装修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装修公司归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刘某和被告企业的负责人张某达成借款协议,张某有按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债权人似乎只能向直接借款的张某主张归还。但张某是装修公司的负责人,洪某证明张某是为了装修公司经营而借款,刘某也证明其出借的8万元打到了装修公司的账户上,被告虽然辩称没有用该笔款项,是被张某个人取走使用,但并没有就此提供证据,因而可以认定是公司使用了这笔借款。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应当是指承担连带责任,即出借人既可以向借款人,也可以向其所在企业要求偿还全部借款。
综上,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及查明的事实,判决由张某所在的装修公司承担还款义务。
(作者单位: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具体的报表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注释:
(一)按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分别列示货币资金情况。有抵押、冻结等对变现有限制或存放在境外、或有潜在回收风险的款项应单独说明。
(二)按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分别列项说明短期投资情况,其中股权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中的国债投资和其他债券投资应单独列示。能够列明期末市价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应列明报表日市价及资料来源(若报表日是法定公休日,应披露报表日最近一个交易日市价,下同);其他投资项下对某一投资对象的投资额占短期投资总额10%(含10%)以上的,还应分别披露资金投入时间和所得收益等。对流动性差的证券投资市价来源也需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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