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法律规定是什么?(I)恶意注册他人商标。复制、模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第13条)
2。代理人或代理人抢注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商标(《商标法》第15条)
3。抢先注册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款)
4。其他不正当手段侵占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恶意抢先注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事实上,禁止恶意抢先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设计、作品、名称和肖像注册为商标。
(三)以垄断公共资源为目的抢先注册。
这种抢先注册属于公共资源的商标的基本特征。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合法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容易使有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或者特性产生混淆。例如:
1。在“旅游服务”项目上申请景区名称注册。(“天柱山”)
2。申请在商品上注册具有商品特征的原产地名称。(“日月潭”茶、阿里山”茶、“青岭活鱼”)
3。申请注册为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商标恶意注册的认定
中国商标法关于禁止恶意注册的上述规定反映了共同的立法目的,即:,维护诚信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商标复审案为例,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可以认定其主观构成恶意。恶意是识别恶意优先购买权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求。恶意的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申请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被申请人的商标,因为其代理或代表、贸易、合作、地理(区域)或与被申请人的其他关系。由于商品名称、作品、设计、名称、肖像等的流行性或其他因素,被申请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人优先权的存在。如果申请人声称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则申请人商标的原创性应被视为
4。被调查者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名称的存在,因为该景点的名称和作为公共资源的原产地的名称是众所周知的
5。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误导公众,造成市场混乱
恶意注册商标的处罚较重,因为有很多法律法规被违反,如果他们不能合理地解决问题,就会导致问题的恶化。因此,商业活动中的商标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不仅因为它是知识产权的浓缩,但也因为商标代表着自己的企业和相关的企业文化
如何识别
商标恶意注册调查报告的作用
那么商标驳回呢?商标驳回的审查材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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