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台河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办理的地点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山湖路51号工会大厦1307
二、七台河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的办理流程
1、接收申请人申请材料,制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受理的,制发《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制发《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审批或者不属于本机构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制发《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条件审查。审查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拟写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进行复核,拟写复核意见;法律援助机构领导对复核意见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4、文书送达。审查承办人制作《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批准给予法律援助的,同时制发《指派通知书》,通知被指派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
三、七台河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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