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抢夺罪
时间:2023-04-02 20:51:33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6岁,农民。

2002年8月28日,张某吃过晚饭后,一人闲逛至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徐家岩加油站附近。当晚10时许,王某(女,18岁)上完课后回家,在该加油站附近与张某相遇,张某见提着手提袋的王某年纪较轻,估计王某的包内肯定有钱,便产生了抢王某提包的想法。便尾随在王某身后,伺机作案。到了鱼洞镇白马山的一条小路上,王某发现形迹可疑的张某一直跟踪着自己,心里非常害怕,不知所措,就站在原地不动,观察张某的动向。这时,张某走到王某的旁边,用极其下流的语言对王某进行调戏,要求与王某耍一回(发生性关系)。为了摆脱张某的纠缠,王某向其左侧的红苕地里跑,但没跑几步,慌乱之中的王某便被红苕藤绊倒在地,手中的手提袋被抛在了一边,张某见状,遂上前抓起地上的手提袋,随即逃离现场。经王某呼救,群众将已经逃离现场的张某捉获归案,并追回了王某被抢的波导手机一部,价值1400余元。

二、分歧意见

在此案中,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张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王某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语言骚扰、)尾随跟踪等胁迫行为,且最终将王某的财物占为了己有。因此,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张某自始至终没有实施明显的暴力手段,也没有实施明显的胁迫手段,而是在对王某进行性骚扰时,趁王某慌乱之中跌倒在地致使手提袋脱手而一时不及防备之机,将其手提袋夺走。因此,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夺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抢夺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上述第一种意见,即张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全文70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占有
    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 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明...
    更新时间:2024-01-31 17:15:14
查看占有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占有 最新知识
针对张某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抢夺罪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张某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抢夺罪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