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的问题
时间:2023-09-08 13:20:13 34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这段内容讲述了组织卖淫的刑罚标准,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二是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从事卖淫的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对于第一种情况,刑罚标准是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对于第二种情况,刑罚标准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

组织卖淫的刑罚标准包括以下两点:

1.组织他人卖淫,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2.如果情节严重,则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

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

1、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

2、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从事卖淫的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

卖 淫 场 所 与 卖 淫 活 动 的 法 律 标 准 是 什 么 ?

卖淫场所与卖淫活动的法律标准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考虑。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则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活动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容留、介绍卖淫场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卖淫场所与卖淫活动的法律标准需要综合考虑,根据具体行为和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罚。

总结:本文介绍了组织卖淫的刑罚标准及两种表现形式,并指出卖淫场所与卖淫活动的法律标准需要综合考虑,根据具体行为和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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