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核算中,用来作为登记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的计量单位的货币,也就是各单位主要会计核算业务所使用的货币,称为记账本位币。在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一个国家的法定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在我国,人民币是国家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因此,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按照这一规定,我国境内各单位实际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事项,都要以人民币作为计量单位进行核算、反映。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一律都应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进行会计核算,是各单位进行货币计量所应遵循的前提。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对外经济贸易合作与技术交流迅速发展,外商在我国投资办企业及我国在境外设立企业的数量、投资金额日益增多,许多单位都有涉外业务往来。目前在一些单位中,外币收支甚至占主导地位。如果要求这些以外币收支为主的单位平时每笔外币核算业务都折算为人民币记账,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不仅影响这些单位的业务往来,也会给会计核算和管理造成极大的不方便。因此,会计法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某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对于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在一般情况下,各单位应当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是前提,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是一种例外的处理方法;第二,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只有那些业务收支是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为主的单位,才可以选定其中某一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第三,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单位,其选定作为本单位会计核算记账本位币的币种,可以根据业务收支所使用的主要外币币种变化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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