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领养材料:
青岛市民收养领养孩子有以下四种情况,不同情况需要满足的材料如下:
(一)收养继子继女:
收养人: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
送养人: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3、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二)、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人: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4、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5、收养人情况证明;
6、医疗机构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送养人: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3、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4、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
收养人: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人情况证明;
3、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4、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5、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6、医疗机构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送养人:
1、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4、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寻找弃婴、儿童的公告。
5、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同时提交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四)、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4、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5、收养人情况证明
6、医疗机构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送养人: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3、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开具的特殊困难证明;
4、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5、配偶一方死亡的,死亡证明和死亡一方父母不行使抚养权的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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