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转移需要调入单位接收证明、在调入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转入银行账号和开户行名称,以及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应将以上相关材料提交给原单位,由原单位的公积金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申请办理。
公积金可以从一个省份转移到另一个省份。办理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调入单位接收证明、在调入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转入银行账号和开户行名称,以及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应将以上相关材料,提供给原单位,通过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申请办理。
跨省转移公积金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公积金跨省转移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作,流程复杂且时间较长,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注意,跨省转移应确保资金安全,避免出现资金损失的风险。此外,跨省转移后,新工作地的公积金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提前了解并做好相关规划。
总的来说,公积金跨省转移是一项复杂且耗时的过程,需要职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并确保资金安全。同时,新工作地的公积金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提前了解并做好相关规划。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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