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报材料包括:1、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申请;2、证人证言、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3、受伤害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4、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5、其他要求的申报材料。
提交工伤认定申报材料
按照当地工伤鉴定机构要求呈报工伤事故报告材料,材料清单如下:
1、《工伤事故报告书》
2、两位事故现场目击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两位事故现场目击证明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4、事故当天考勤表复印件
5、*外派工作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外派受伤需要)
6、门诊病历复印件、《工伤保险卡》、《工伤职工初诊(复诊)申请表》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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