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持械的认定是从刑法解释的方法看,“械”应指具有杀伤力可造成伤害后果的工具。寻衅滋事持械的认定从共犯的原理看,持械斗殴者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超出共同的犯罪故意。根据共犯理论,构成共同犯罪,除必须有共同的行为外,还必须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要普遍认定持械,行为人除必须具备聚众斗殴的共同故意外,还必须同时具备持械的共同故意。如果某一共犯人实施的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该行为就属于实行过限。
一、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的区别
(一)是否有聚众的行为。聚众斗殴的行为人必须都明知自己的犯罪故意的内容,具有共同斗殴的目的而故意共同实施,行为表现统一性、一致性和针对性。且体现为很强的聚众性。这里的聚众一般是指一方纠集三人以上,但没有要求双方均达到三人以上,同时从立法本意来看,双方必须都有聚众的故意和行为。而寻衅滋事罪在人数上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并不要求必须在三人以上。
(二)是否有较为明确的犯罪时间、地点、对象。聚众斗殴在纠集人员的同时,对斗殴的实施时间、地点都是事先确定,并通知了对方,犯罪的对象是明确的。而寻衅滋事罪如果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则表现犯罪对象的随意性,没有事先的准备,往往表现为随意纠集几人,事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
(三)暴力的程度不同。聚众斗殴对暴力的程度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与者参与了聚众斗殴即构成本罪。寻衅滋事罪殴打他人则有特别要求,即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方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持械殴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随意殴打多人多次或以未成年人为殴打对象或以打人为乐引起公愤;随意殴打他人,引起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仅仅据此规定,往往是不能准确认定共同犯罪的,认定公共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
2、存在基于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行为。
3、二人以上,均应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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