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连带责任的追偿是怎样规定的?
时间:2023-03-09 19:50:12 3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连带责任的设立是为了最大程度的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并且我国《民法典》规定在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享有追偿权。但是连带责任人被连带后如何行使追偿权,目前我国法律未作详尽规定,各地法院对此理解不一,追偿份额差距悬殊,给审判实务带来诸多不便。连带责任人若要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须履行了义务。

二是须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责任,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主体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

三是须该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超过其应当分担的部分,未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连带责任人根据连带关系行使的追偿权可分为完全追偿权和部分追偿权。完全追偿权是指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要求偿还其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追偿的份额非常明确,容易划分。然而在部分追偿权的情况下,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再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要求偿还一定份额的费用。这个份额的多少和怎样划分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

运用公平原则来均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以及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具体来说,就是运用公平原则来平衡各个连带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连带责任是永久的吗

连带责任不是永久性的,债务履行后,连带责任人不再承担责任。或者诉讼时效超过20年的,连带责任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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