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开办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规定。未取得合格证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则会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开办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不 合 格 的 处 罚 依 据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具体来说,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因此,对于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情况,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开办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具体来说,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因此,对于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情况,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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