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刑法》第64条及《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对于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应当获得赔偿均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刑附民范围》):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有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在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共同犯罪诈骗案件如何量刑
诈骗案件中共同犯罪的量刑需根据犯罪嫌疑人在该案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以在对诈骗案共同犯罪进行量刑处罚的时候,需要先区分各嫌疑人在该案件中的身份,其中对主犯的处罚是比较重的,如果被认定属于从犯、胁从犯的话,则就会根据法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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