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二、要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帐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未来不需要缴税的资产价值。
(二)负债地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帐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未来不可以扣税的负债价值。
三、暂时性差异的概念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为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资产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四、确认规定
(一)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相乘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原则上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包括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原则上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满足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五、计量规定
(一)与上述确认规定的第一条相对应,准则在计量第一条中明确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即计量应交所得税。
(二)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企业合并和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与直接计入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而不是所得税费用。
(三)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依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税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期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四)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帐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帐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六、披露要求
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税所得税负债,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所得税费用,在附注中披露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等多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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