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常见的十八种洗钱行为
时间:2023-04-24 10:31:12 4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旅行支票

海关会对于通关者携带的现金要求申报,未申报者超过限制则没收,但不会对携带旅行支票者做金额的限制,洗钱的重点在于无背书转让给第三者,因为支票被存入银行兑现,最终会回到原发票人的手中。

2、在赌场以代币间接兑换

在赌场中兑换成代币,再将代币直接交付给洗钱的受益人,再由他去将代币兑换回现金,在外可声称在赌场内赌赢的。

这样可以避免通过纸钞上的编号直接追查到洗钱的受益人,常用于各国可将代币兑换回现金的职业赌场。

3、无记名债券或期货

在日本,很多与世袭官僚渊源颇深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往往会时不时地低调发行一些不记名的债权或个人期货(金融)产品,其中尤以贴现债权(按照日语字面直译是折扣债券)最为出名。

该类债权曾经的主要发行方为原长信银行(现在的日本兴业银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和日本债权信用银行等)以及商工中金。银行的高级理财顾问会细心地通知那些重要客户,当然,这些金融产品的起卖金额被设置得很高,而发行方也并不希望太多的社会游资前来申购,因为,类似产品本来就是非常小众化的。

4、古董珠宝或具价值收藏品

利用低买高卖的假买卖,将钱以合法的交易方式,洗到目的账号。此方式亦常用于收贿的收钱方式。或购买具价值的古董珠宝或收藏品,再讹称为自家收藏品在市场上放售,一般会购买没有记号的物品,如文物、邮票或历史悠久的名厂乐器。

5、纸上公司的假买卖(空壳公司)

该行为和下面提到的避税天堂有千丝万缕的关联。

6、购买保险

保险产品早已摆脱了谋求保障、出事索赔的传统观念。几乎所有市场化运作的保险公司,都会推出高于当地银行存款利率的保险理财产品,并逐年分红返利;因此,购买大额保险,不失为一种牢靠安稳的洗钱方式。将大笔现金,为了不过分吸引眼球,第一次投保后,还可以不断提升保金,慢慢修改保险计划,待一定年数后取回,届时可疑的因素便会逐渐淡化直至消失。

7、基金会

(1)不良政客,成立基金会,假捐赠给基金会,诱骗企业捐款,再掏空变为自己的囊中之物。

(2)企业或财团,利用假捐赠给自己能掌控的基金会,左手搬钱到右手,逃漏所得税。

(3)政客或企业利用赈灾名义募款,可是募到的善款私自挪用,或用各种名目扣押善款于私人户头。

(4)在跨国洗钱活动中,在各地不同慈善名义的基金会中互相转换款额。

8、跨国多次转汇与结清旧账户

利用转汇的相关单据有保存期限的漏洞而进行的洗钱活动。

9、直接跨国搬运

利用专机或具有海关免验的身份者,直接把钱搬到外国,常用100美元的纸钞方式运送。

这种方法最常见于海岸线较长的国家和地区,比如:美国和加勒比海之间,欧洲和原独联体成员国之间,日本和韩朝之间,大陆南方沿海和港台之间,等等。

10、人头账户

在日本的尼日利亚裔诈骗犯的金融诈骗案中得到集中体现,也就是说,在提款地银行找到一大批不知内情的人头对象,付给极其低廉的费用后,用他们的名义开设很多账户;定期地将赃款分别来往于这些账户,最终达到洗净赃款的目的。

11、外币活存账户

使用多次小额存款的方式存入,再到外国提领外币。俗称蚂蚁搬砖,常配合人头账户使用。

12、跨国交易

常见于无实体商品的产业。利用交易金额造假灌水的方式,先通过合法的方式将金钱汇往外国掮客的账户,在由外国账户去按照事先预定分发到位。整个流程中包含原本的交易金额、掮客的佣金、与原本要洗出去的钱。

利用各地的商品贸易,例如以高单价购买普通消费品,将大量款项汇到国外账户,充作支付买货款项。反之亦可将商品高价出售,让国外的洗钱伙伴将款项汇进国内。

13、地下汇兑(地下银行、地下钱庄)

常见于不良珠宝金饰银楼。除了非法兑换外币以外,甚至可将现金兑换为外国的无记名与背书的支票,供客户至外国的账户存入。世界上有的地区,该业务已被半公开化,比如香港。

14、跨国企业的资金调度

常见于金融业、银行或保险业等,常以大批的现金纸钞进行跨国搬运。例如以麻绳捆绑、纸箱方式搬运。

15、百货公司的礼券

具有高度的流通性,但由于具有不易兑换回现金的特性,故需有一定的人脉,才方便消化礼券。例如转卖给各公司的员工福利委员会,将礼券作为其各公司员工的三节奖金方式发放。就这样把礼券洗到不知情的第三者手中,原礼券持有人则取回约等值的现金。

百货公司商品丰富多彩,礼券的使用选择余地较大。在日本和中国台湾等地,利用百货公司礼券进行贿赂和洗钱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16、人头炒楼

使用人头购买房地产,向建商或地主以市价5~7折价买入,以现金支付。然后在短期内快速脱手(例如预售屋在交屋前),获利约50%~100%。

17、假借贷

常用于收贿或贪污,受贿者或接收人持有对方(行贿人等)开立的远期兑现的本票或支票,即使最终被检查或税务机构查到这张本票或支票,也可声称为借贷关系。等风声一过或受贿人员不在其位、与行贿方没有明显的利害对价关系时,再把本票或支票转手给第三者,或是扎进银行兑现。开立本票或支票,只要没有兑现就无法形成事实上的受贿或接收的行为。

18、伪币或伪钞

将伪币或伪钞,通过多次小金额的消费行为,或是利用自动贩卖机找零行为,或是纸钞兑换成硬币的机器,将伪币或伪钞洗成真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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