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规定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市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各参保单位养老保险费必须按月及时申报人员工资变动情况,按时足额缴纳,因一些原因不能正常缴费的,必须保证按月申报,并提交延期缴纳申请。未按规定申报并缴费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处理。
二、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时段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实行自然年度核算,按统一的业务时段经办相关业务。每月5日前为缴费申报、养老金发放制单期;申报、制单后至10日前为养老保险费征缴期;10日前为离退休养老金发放期;6-27日为业务期,办理参保登记、关系转移、缴费核定、待遇核定等日常业务;28日至月底为结账期。
三、养老保险主要填报表单
(一)人员参保登记
1、人员新参保
(1)填报《人员参保登记表》、《人员参保登记审批表》各一式两份。
(2)同时填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表》一份。
(3)存在补缴情况的,填报《参保人员补收基数申报表》一式两份。
2、异地转入
(1)填报《人员参保登记表》、《人员参保登记审批表》各一式两份。
(2)同时填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表》一份。
(3)转入前从未参保缴费的,提供相关证明。
(4)转入时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情况的,人员参保登记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同时办理,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同时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5)存在补缴情况的,填报《参保人员补收基数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在职人员变动
1、市直单位间调转
(1)调出和调入单位均填报《参保人员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2)调转人员缴费基数如有变动,调入单位填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表》一份。
2、异地转出
(1)填报《参保人员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同时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开具申请表》一份。
(3)社保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办理人员异地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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