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誉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3-07-23 09:05:20 2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誉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行为人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人如果受经营者的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

第二,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商誉,战胜竞争对手,因而是以竞争为目的,其主观上的故意是显而易见的。

第三,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如通过广告、言论、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而对受到诋毁的经营者产生错误认识或怀疑心理,从而不愿或不再与之进行交易。

第四,有诽谤对象,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

第五,捏造、散布的虚伪事实会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即降低社会对商誉主体的社会评价。

商誉诋毁损失认定是难题

根据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维权工作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观察报告》,在不正当竞争案件最集中的安全产品、搜索服务和网站经营领域,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涉及安全产品的阻碍软件安装、阻碍软件运行、破坏软件、诱导卸载软件、恶意卸载软件、安装恶意插件、诋毁商誉等;涉及搜索服务的有篡改搜索结果、诋毁商誉、商标侵权、擅用其他企业名称等;涉及网站经营的有商业混同、侵犯商业秘密、擅自使用内容、诋毁商誉等。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短时间内可以造成巨大的损害后果,一天就可能造成几十万元的损失。同时,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之间的商誉诋毁造成的恶劣影响快速传播,并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逐渐消除,而商业诋毁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不会随着软件的召回或者原告对软件的升级而终止。张某某说。

百度高级法务谭某表示,目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侵权成本低、危害范围大。在百度诉某安全软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共制作47份公证书,维权成本为40余万元。最后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只有38.5万元。

张某某表示,不正当竞争案件赔偿额判定困难。在传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官将被告挤占的原告市场份额作为原告的损失,以原告损失作为赔偿额的计算标准,使用的是填平原则。但是,互联网商业模式有不同于传统行业的收入模式,对其财产损失的认定与实体经济应有较大的不同。同时,互联网是双边市场,企业商誉和商品信誉的损害对其有重要影响,但是目前对于商誉诋毁所造成的品牌损失如何认定,在资产评估界和法律界都是一个难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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