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抢险如何认定
盗抢险属于商业险中的主险,保险责任为被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或者被抢劫,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等)。在被保险车辆被盗抢三个月之后,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按实际的保险金额对出险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从而减少车主的经济损失与负担。
(一)被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或被抢劫,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车辆被盗抢三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二)保险车辆的零部件或附属设备失窃,没有构成全车被盗,不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三)整个保险车辆被盗后,经由公安部门立案,在三个月以上仍未找到者属保险责任;在三个月内查获,但发现车辆已遭破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这种因全车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也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条款予以相应的赔付。
(四)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三个月以上,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取得车车权益转让书后,可按规定予以赔偿。当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车辆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给予赔偿;当保险金额低于车辆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予以赔偿。
(五)若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公安部门将被盗抢车辆查获,可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并撤销其权益转让书,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收回原车,则该车所有权归保险公司。
(六)如果车辆被盗抢是由于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对车辆管理不善所致,因其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免赔20%。
(七)盗抢险的保险费为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的20%—30%,即盗抢保险费=(车辆损失险基本保险费保险金额X费率)*20%~30%。
二、盗抢险哪些事故不赔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
2、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
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4、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5、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用;
6、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
2、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3、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4、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三)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2、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3、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4、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5、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但是如果对车辆被抢被盗存在担忧时,购买一份盗抢险便显得很有必要。不过投保人也应该注意,在购买了盗抢险的情况下,并不是只要出现了车辆被盗的情况,那么就一定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结合相关规定,在上述一些情况下,其实并不在盗抢险的赔偿范围内,因而也就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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