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提前履行导致债权人的费用增加,该增加部分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债务人是否可以部分履行债务
合同编将全面履行作为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按照约定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原则上属于违约行为。如果债务人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基于诚信原则,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不得拒绝。
此外,债权人接受债务人部分履行,可能会额外增加一些费用,这些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合同的履行状态有三种
1.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2.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把提前履行作为借款人的一项权利对待,因此属于提前履行规则的例外。3.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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