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本级参保居民在医保待遇期内,不建议办理医保转出手续。参保居民个人要求转出的,经居民本人书面申请,参保单位每月1-10日到医保局办理减少手续,医保关系转出后,该居民不再享受我市居民医保待遇。
2、参保单位持《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减少表一式二份和本人书面申请等材料办理医保转出手续,医保局将省内转出居民的《参保凭证一、三联和《信息表第一联直接交参保单位,由单位转交居民本人;医保局在收到省外转出居民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的《联系函后,将《参保凭证一、三联和《信息表第一联邮寄到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
3、为保障户口已迁出居民或毕业学生医保待遇,参保单位可持居民户口本或毕业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填写《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信息修改表,随时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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