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在哪些方面存在共同点?
时间:2023-07-12 10:11:08 3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综上所述,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是不一样的,广大群众应当适合区分两者之间的差异。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应担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两者之间也是具有相应的保证时效和保证范围的。

法律规定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的区别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区别在于连带责任须在保证期间就要向保证人提出承担责任的请求。

在时效的起算点上也有区别,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综上,关于连带保证诉讼时效时间起算是从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责任时起算,时效的中断因起诉、仲裁、向对方请求,对方承诺而发生中断的法律效果,比较一般保证较严格,请大家及时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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