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佳木斯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社会团体自行解散、分立、合并、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理工作。
二、佳木斯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1)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民间组织注销登记表》(法定代表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注销的会议纪要(理事会成员及监事签名确认);
(4)社团公章、财务章及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
(5)财务凭证(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社团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材料。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清算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载明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实施;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上款规定的全部材料后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社团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不需要再单独办理注销登记、其印章、证书一并交回。
三、佳木斯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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