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的,可在我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F)》。
1、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
2、符合以下条件(暂)居住在本市的非本市户籍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1)60周岁(含)以上(暂)居住在本市的非广东省户籍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再次申请《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F)》。
(2)未满60周岁(暂)居住在本市6个月(含)以上的非广东省户籍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再次申请《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F)》。
(3)(暂)居住在本市1年(含)以上的广东省内异地户籍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再次申请《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F)》。
3、暂住在本市的华侨。
二、办理材料
真实合法
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一张和《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华侨申请时需交验中国护照原件,提交复印件。
华侨申请时需交验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华侨申请时需提交
由他人代为申请的,需出具委托书
本委托人需交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
由单位代办的,需提交单位公函。
由单位代办的,需交验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
1、未满60周岁的非广东省户籍内地居民申请需交验有效期6个月以上(含)的江门居住证,提交复印件;2、16周岁(含)以上,60周岁以下的广东省非江门户籍居民需交验有效期一年(含)的江门居住证,提交复印件;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出入境政务服务网或微信公众号;
2、根据提示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及申请办证类别,选择预约办证的时间和地点,凭预约受理号按时到预约点提交申请资料;
3、网上核准后打印相关的业务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窗口审核,并领取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申请人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www.gdcrj.com)进行预约,并在预约的时间段到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综合服务大厅办理。
2)取号。申请人到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综合服务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3)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4)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当场做出受理决定,出具《因私出入境证件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受理审核的结果,对于需补充材料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用户提供业务指引。
5)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制作《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F)》;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因私出入境证件受理回执》上的预约取证时期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选择邮政速递服务的由邮政速递公司将证件寄回申请人手上。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路38号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
七、办理费用
〔2017〕1186号?1、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每本200元降为每本160元。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普通护照的,收费标准为每本160元。
2、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标准,一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多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
3、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
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40元。
内地居民赴港澳签注的收费标准,一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元降为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由每件40元降为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50元降为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0元降为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300元降为每件240元。
4、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收费标准,一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元降为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80元。
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250元降为每证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40元。
6、台湾同胞定居证收费标准,由每证10元降为每证8元。
八、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修订)(1992年)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修订)(1992年)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修订)(1992年)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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