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量刑标准如下: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交通运输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统一量刑标准的意义是怎样的
首先,量刑标准可求均衡保公正。在争议中,反对意见认为规则制约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司法活动是一个能动的过程,人的创造性应当肯定,但人性是有弱点的,如不加以制约,就可能出现偏差,用量刑标准防止司法活动中的过分的能动作用是必要的。即使如此,规定刑期标准或刑种仅是量刑的一部分,而量刑的基础在于事实或情节,事实情节却都是法官掌握的,因此还不能说量刑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个案比较关注,而对个案之间的联系重视不够,以致经常出现个案之间的量刑失衡现象,不仅易造成罪犯及其家属的不满,而且会影响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而量刑标准则可以统一量刑,缩小偏差,保证在辖区内刑事案件量刑的均衡,从而能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保证司法的公正,这对社会的稳定是有促进作用的。
其次,量刑标准仅是一个量刑基准。刑事量刑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为法官个人所拥有。但是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通常会有一个基准,但这个基准仅仅是法官个人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有时由于各种限制,法官的个人基准并不符合当地当时的客观情况,这就需要法院在调研的基础上,用多人的智慧对量刑基准作出一个正确的判断,来指导法官进行量刑。只要这个量刑基准没有突破法定刑,同时与司法解释没有冲突,在当地当时相对均衡,这样的量刑标准就是可行的。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也有这样的量刑标准,并且在许多罪名中,最高人民法院则是授权各地制定自己的标准,比如盗窃等,所以江苏省的地方量刑标准从法律程序要求上来说,是没有问题的。
再次,量刑标准操作性强、效果好。面对量刑失衡等诸多问题,江苏省高级法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自己的审判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将犯罪的量刑具体细化,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从而达到操作便利的目的。实践是检验一切真理的惟一标准,从这个量刑标准实施几个月的情况来看,也是很好的。因为对于江苏省高级法院的量刑指导规则,不少基层法院的法官表示欢迎,他们最希望出贪几万判几年,贪多少判死刑这样的硬杠杠。那样办案就简单了,再不会办错案、挨批或者发回重审了。可以说,量刑标准可以强化法官规范执法意识,使刑罚裁量中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操作性,这是值得肯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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