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案件处理结果能否更改?
时间:2023-08-26 22:10:15 42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实际情况,如果公安机关涉嫌寻衅滋事刑事犯罪,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的相关案件材料时,可以进行立案处理。在处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公安机关所定的罪名进行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对罪名进行更改。另外检察院提出公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就可以涉嫌的罪名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罪名进行确定,有可能按实际情况对罪名更改。但若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一经定罪处罚,就无法更改罪名。

根据实际情况,如果公安机关涉嫌寻衅滋事刑事犯罪,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的相关案件材料时,可以进行立案处理。在处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公安机关所定的罪名进行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对罪名进行更改。另外检察院提出公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就可以涉嫌的罪名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罪名进行确定,有可能按实际情况对罪名更改。但若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一经定罪处罚,就无法更改罪名。

【核心内容】人民检察院定罪后能更改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定罪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其他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撤销原起诉,并通知被申请人。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被害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重新立案后,在受理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处理情况通知被害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定罪后具有更改权。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更改权并非绝对的,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其他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撤销原起诉,并通知被申请人。而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被害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重新立案后,在受理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处理情况通知被害人。

总之,人民检察院在定罪后确实具有更改权,但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如果当事人对定罪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总之,人民检察院在定罪后具有更改权,但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如果当事人对定罪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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