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要两天后报警可以吗
时间:2023-02-13 06:10:20 3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一、我全责对方不给发票怎么办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交通事故结案流程有哪些

交通事故结案流程如下:

1、交警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2、当事人自行达成赔偿协议或者申请交警主持调解;

3、达成调解协议并送达当事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需要派人到现场处理,或者接到报警指令的,应当立即派交警到现场。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警应当当当场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字送达。

三、交通事故报案有效时间是多长

交通事故报案有效时间多长,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限是多久

1、当场认定、当场调解。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撤离现场后,应当根据固定的现场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填写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2、24小时内。

(1)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24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

(2)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撤除后24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3、1日前。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4、2日内。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3日内。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逃逸交通事故,应当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3日内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2)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检验、鉴定报告、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复核;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后之日起3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5)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机动车驾驶证后,应当及时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内将其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标注为扣押状态。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还的,应当自发还之日起3日内解除扣押状态标注。

6、5日内。

(1)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2)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5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4)当道路交通事故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5)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原办案单位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复核的,通知原办案单位提交案卷材料,原办案单位应当在5日内提交。

7、7日内。

(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束后7日内,案件主办民警应当与协办民警,共同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无人认领的未知名尸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设区的报纸上刊登认尸启事。

8、10日。

(1)检验尸体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尸体处理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尚未侦破的,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10日内制作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

9、20日内。检验、鉴定应当约定在20日内完成;

10、30日。

(1)登报后30日仍无人认领的未知名尸体,在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2)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事故车辆的,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3)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4)嫌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逃逸嫌疑人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抓获犯罪嫌疑人逃逸后,予以撤销;

(5)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1、60日。

(1)检验、鉴定的期限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

(2)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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