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对我国社会产生了哪些影响?
时间:2023-07-18 07:50:42 42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没收财产的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检察院能没收财产吗

一、检察院能没收财产吗

首先检察机关没有权利没收他人的合法财产;但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涉案的款物可以予以扣押。是否予以没收,应当由人民法院的判决作出最终的决定。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扣押的相关规定

1、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2、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二)、《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

1、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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